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51号罪犯蒋祖康,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0)海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祖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蒋祖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蒋祖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祖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9月20日,共获嘉奖17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因(2014年度)生产超额完成任务30%获得监狱记功一次。本次未履行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祖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祖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晓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