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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112号

孙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12号孙某某,男。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翔

代理

审判员  樊丽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党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