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12号孙某某,男。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翔
代理
审判员 樊丽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党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