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潘欣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会平,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欣武与被执行人周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57169元,在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周会平名下银行的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均未发现其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2013)胶执字第265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28号本院依法受理,现因本院将案款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2)胶商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兆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