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民初201号

韩永利诉叶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永利,叶根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01号

原告:韩永利,男。

被告:叶根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利诉被告叶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利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利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韩永利负担。

审 判 长  杨一祥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