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201号
原告:韩永利,男。
被告:叶根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利诉被告叶根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利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利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韩永利负担。
审 判 长 杨一祥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