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778号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藕塘东风村。法定代表人金国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仁昌(特别授权),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蒋榨村火箭组。法定代表人袁文标。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