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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778号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778号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藕塘东风村。法定代表人金国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仁昌(特别授权),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镇蒋榨村火箭组。法定代表人袁文标。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桐(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第二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