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0号申请人胡某,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上级法院对高顺寅与胡某离婚一案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KD08XXXX的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是高顺寅与胡某离婚,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10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上级法院对上述案件的KD08XXXX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上级法院KD08XXXX判决书中关于高顺寅与胡某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琼
审 判 员 徐松松
代理
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