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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刑初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刑初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杨树沟村二椴树沟自己开荒地内干农活时,使用明火烧杂草和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472.80亩(31.52公顷)。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村杨树沟二椴树沟自己开荒地内干农活时,使用明火烧杂草和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472.80亩(31.52公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经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二椴树沟过火总面积为472.80亩(31.52公顷);5、现场勘察检验、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现场勘查和对张某某2015年3月21日在二椴树沟干农活所穿衣物的提取情况,提取的衣服均被大面积烧坏;6、协议书,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7、证人汤某某、郑某某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二人发现火情,并参与救火的情况;8、证人郭某证言,其与被告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其案发当天回家后看见张某某衣服都烧坏了,张某某跟其说她上午输完液回二椴树沟干农活,把茬子给点着了,然后一阵风就把火刮上山了;9、被害人杜某、亢某甲、张某、贾某、亢某乙陈述,证实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3月21日9时许,其去二椴树沟东山山根的小片荒地干农活,因为地太硬,其就用打火机把地表的杂草和秸秆点着了,后来刮了一阵风就把火刮东坡山上了。前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野外使用明火烧杂草和秸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472.80亩(31.5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被告人张某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缓刑,交由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关 峰

审 判 员  王文君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