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西路67号。法定代表人冯颜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蒙丽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荣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职员。被告滕志强,退休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诉被告滕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月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劳靓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