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特2号
申请人:陈某甲,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
申请人:陈某乙,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系陈某乙妻子。
申请人:陈某丙,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赵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14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遗产即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庄**幢*-***室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所有权归陈某甲所有。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于2016年1月14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庄**幢*-***室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61.33平方米,尚未办理产权证)所有权归陈某甲所有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