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40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超,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晓勇,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鲁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晓勇于2016年1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晓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晓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占勋
审判员 毛 瑞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