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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40号

马永超与鲁晓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永超,鲁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40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超,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晓勇,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鲁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晓勇于2016年1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晓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晓勇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占勋

审判员  毛 瑞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