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7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该公司董事长。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0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调字第0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梁金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