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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317号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317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恒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该公司董事长。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0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2015)邯仲调字第0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梁金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