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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8号

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8号

原告:裴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原、被告的外孙女回老家上学,被告嫌弃。无奈于2015年春节后与被告分家另过,但被告还与我捣乱。请求:1、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共同债务5000元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双方结婚时年龄均为27岁,与现在双方身份证上的年龄均不符。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无法确定结婚证上当事人与身份证上的当事人系同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