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斌被执行人王世光被执行人胡道兵,又名胡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晓斌申请执行王世光、胡道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的银行存款309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