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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执78号

胡晓斌与王世光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晓斌,王世光,胡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斌被执行人王世光被执行人胡道兵,又名胡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晓斌申请执行王世光、胡道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世光、胡道兵的银行存款309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