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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342号

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342号原告严某某。被告张某某。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某某诉称,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顾,偶尔回家后常为家务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2015年2月23日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为了家庭生活我才外出打工,我对原告一直很关心。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9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29日补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好,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3日被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婚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致原、被告聚少离多,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且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亚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