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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49号

王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49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5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30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唐庆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高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