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49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5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30日,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唐庆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高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