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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1020号

李祝新与何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祝新,何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祝新,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冰(李祝新之妻),1957年10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刚,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李祝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9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祝新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祝新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李祝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李祝新负担33元(已交纳),何金刚负担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祝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刁久豹

代理

审判员  周梦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