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19号罪犯韩付生。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韩付生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付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报请对罪犯韩付生假释,本院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付生不予假释。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1个月10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余4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韩付生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韩付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韩付生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二万元,余十万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韩付生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付生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其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故本次假释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付生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