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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65号

王世杰与张锁来、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世杰,张锁来,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65号原告王世杰。被告张锁来。被告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杰与被告张锁来、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2元,由原告王世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