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65号原告王世杰。被告张锁来。被告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杰与被告张锁来、凯丽瑞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12元,由原告王世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