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芬。被执行人杨洁。周兴芬申请执行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反馈结果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达到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