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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202号

周兴芬与杨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兴芬,杨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周兴芬。被执行人杨洁。周兴芬申请执行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反馈结果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达到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兴芬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革

审判员  吴应钦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