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初19号原告朱兆松,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张璐,额敏县国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第九师。被告秦燕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个体,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兆松诉被告秦燕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兆松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代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