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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555号

(2015)无民初字第01555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