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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5号

龚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5号原告龚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