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5号原告龚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自
龚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5号原告龚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