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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886号

魏康辉与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康辉,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86号

申请执行人:魏康辉,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金秀坤本院在执行魏康辉与茌平县天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58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茌劳人仲案字(2015)第24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王树军

审判员  周 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