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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785号

孙某某诉纵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85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超权,萧县张庄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纵某某,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