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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2546号

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周益军,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诉称,××××年××月××日,徐某、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徐某婚前对唐某缺乏了解,婚后始知唐某不务正业、参与赌博。徐某多次规劝,却引发争吵。2013年11月,因唐某窃取徐某银行卡内钱款,徐某离开唐某家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6月30日,徐某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该判决已超过六个月,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徐某婚前财产归徐某所有。唐某辩称,徐某称唐某不务正业、盗窃银行卡内钱款,不是事实,唐某与徐某之间没有实质性矛盾,也没有经常争吵,徐某要求离婚是因为俩人用掉徐某卡里的钱后,徐某父母就将其带走并不准其回来。因此,唐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徐某、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月2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徐某离开唐某家回娘家居住。2014年6月30日,徐某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未能共同生活。现徐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唐某离婚。另查明,徐某现在唐某处的婚前财产为美的冰箱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海信电视一台、沙发一套、麻将机一台、保险柜一只。原审法院认为,徐某、唐某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不久,双方即产生矛盾,却未能妥善处置,致使矛盾扩大,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徐某在发生纠纷后住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共同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故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对于徐某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徐某现有的婚前财产,应归徐某所有。原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徐某与唐某离婚;

二、徐某的婚前财产:美的冰箱一台、美的洗衣机一台、海信电视一台、沙发一套、麻将机一台、保险柜一只归徐某所有。

上诉人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主要是徐某父母在双方婚后磨合期间过于介入,导致双方矛盾扩大;2、双方订婚结婚时,唐某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徐某101100元彩礼,为此给唐某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原审判决未对彩礼部分作出处理是错误的。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徐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唐某所说的礼金不是事实,实际的礼金是26800元。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徐某、唐某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能得到改善,徐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且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彩礼问题,一审未处理,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