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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09号

董红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09号罪犯董红亮,男,38岁(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6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红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减字第5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原判附加刑不变;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一中刑减字第4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对罪犯董红亮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董红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董红亮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董红亮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红亮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董红亮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董红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红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颖君

代理

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