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镇经营某某摩托车家电商场,2010年6月份至2010年12月份期间,王某某利用国家对农民买家电给直补的政策,先后冒用具有农村户口的杨某某、未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五人的身份信息谎称五人在其所经营的商场内购买家电申请补贴,共骗取国家补贴共计人民币55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未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家电下乡情况说明,退还家电下乡国家补贴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已经返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
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