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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刑更169号

陆龙平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169号罪犯陆龙平,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房县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以(2008)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阳刑执字第297号和(2012)阳刑执字第2251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陆龙平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陆龙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龙平在当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龙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到2016年4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泉梅

审 判 员  薛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计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