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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终21号

亓学兴与李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亓学兴,李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亓学兴。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兴明。

上诉人亓学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亓学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亓学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时顺芝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