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亓学兴。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兴明。
上诉人亓学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亓学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亓学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时顺芝
审判员 吴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