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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44号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雪莲、牛善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