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44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吕雪莲、牛善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