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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066号

张泽民与蔡曰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泽民,蔡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民。被执行人蔡曰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民与被执行人蔡曰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曰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泽民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泽民申请执行标的133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泽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宋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