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如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凤,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李如伟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
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