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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24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韵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石韵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67349-8。法定代表人陈安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发、郭大义,均系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韵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厂街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200000102126。法定代表人昝启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石韵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石市黄石港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