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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265号

苗诗英与胡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诗英,胡培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65号原告苗诗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培广,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苗诗英与被告胡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苗诗英逾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