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65号原告苗诗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培广,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苗诗英与被告胡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苗诗英逾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瑞 搜索“”
苗诗英与胡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65号原告苗诗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培广,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苗诗英与被告胡培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苗诗英逾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罗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