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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18号

布和敖其尔与福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布和敖其尔,福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布和敖其尔,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福全,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布和敖其尔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全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包阿 如那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