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伯先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藜,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勇峰,该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程美瑛,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云台居住房产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绿竹巷绿竹苑1幢。法定代表人周修明,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斌,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潇,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街道)因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金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云台居住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云台管理处)诉称,原镇江市京口区京几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几街办)长期租用云台管理处所管理的公房。1992年7月13日,云台管理处与京几街办签订了房屋翻建协议,约定该街办翻建拆除云台管理处所管理的公房面积为576.27平方米,并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在新建的楼房中向云台管理处返还与拆除面积相等的房屋和产权。后京几街办变更为金山街道,云台管理处多次发函给金山街道,要求金山街道履行协议,办理归还相应面积房屋产权的手续,金山街道一直未予履行。故云台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云台管理处对镇江市伯先路1号房屋中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的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权。金山街道辩称,云台管理处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1992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一份复印件,且云台管理处被拆除的老房子没有合法的产权,另双方争议的事实发生在1992年,至今已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再者伯先路1号已列入拆迁范围,该案法院应该不予受理,云台管理处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同时金山街道提出反诉称,因为1992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金山街道直至云台管理处起诉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故金山街道提出反诉要求撤销1992年7月13日云台管理处与京几街办签订的协议。云台管理处就反诉部分辩称,1992年云台管理处与京几街办签订的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显失公平。金山街道现提出撤销该协议,也远远超过了撤销权行使的1年除斥期间,金山街道的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云台管理处原名镇江市云台居住房管所,1993年12月更名为现名称,云台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及管理工作。1992年7月之前,京几街办一直承租云台管理处管理的位于镇江市伯先路1号的直管公房,由于上述房屋始建于解放前,墙体普遍风化,连接铁件锈蚀松动,沿口木椽普遍朽烂、房屋有白蚁蛀蚀的现象,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故云台管理处与京几街办于1992年7月13日签订了翻建协议。协议约定,京几街办为了改善办公条件,云台管理处为了支持街办工作,同意将伯先路1号、伯先路1-1、2、3、及京几路2号的居住用房,由京几街办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后予以拆除翻建。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上述直管公房、办公用房15间使用面积408.76平方米,居住用房7户、10间1厢,使用面积167.51平方米,合计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云台管理处同意京几街办拆除,房屋拆除后的旧料归京几街办所有。京几街办办公房及4户住房的拆迁及住户的腾仓安置工作及四邻纠纷均由街办负责解决,与云台管理处无涉。京几街办同意“拆一还一”的原则,新楼建成后,京几街办归还云台管理处用房,实行由底层向上由南向北按自然间进行归还,归还面积时,若因结构上不便分割,超过相应面积的部分,京几街办无偿返还给云台管理处。京几街办拆除云台管理处房屋到归还产权前的月租金为512.77元,云台管理处为支持京几街办工作,同意伯先路1号、付门1、2、3、及京几路2号部分住户的租金,从拆除之日起停付,停付期为一年。办工楼竣工验收后,云台管理处同意按新房标准,重新丈量计租,每月租金由银行托收。京几街办新建房竣工后,应事先通知云台管理处、共同配合,对土建、水电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管,同时京几街办在土建保修期壹年内,水电保修期半年内的前提下,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维修补贴费,合计4120.35元,在办理新房交接手续时,由京几街办一次性付给云台管理处。京几街办在建房施工期间,因建筑对云台管理处四周公房所引起的损坏,应由京几街办负责修复。协议第七条注明,本协议一式12份、云台管理处、京几街办双方各执6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由京几街办完成了该幢房屋的报建、规划审批等各项手续。在报建规划过程中,因该处地块与四邻相距较近,用地面积狭小,京几街办自行解决了与其南邻的租住房管局公房的住户以及与其西邻的私房房主的住房问题。1993年5月4日住建部门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伯先路1号综合楼为框架4层、局部3层,规划图1张、建筑施工图4张、结构施工图1张,报建的面积为996平方米。后该综合楼建成后实际为框架5层,局部4层。综合楼建成后,未再支付租金给云台管理处。另查明,1992年10月以后,因区划调整,京几街办更名为镇江市润州区京畿街道办事处,后镇江市润州区京畿街道办事处又与其他街道办事处合并成立了金山街道,目前伯先路1号由金山街道使用。再查明,云台管理处于2010年12月17日、2011年3月14日、2013年4月15日,三次发函给金山街道,要求金山街道按照1992年的翻建协议办理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还手续,并支付拖欠的租金。金山街道未予理睬。审理中,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证明镇江市伯先路1号(主体结构为砖木一层,面积383.65平方米)及附属建筑、伯先路1号副门、京几路2号一组房产始建于建国前,建国后经改造为国有房产,产权归属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上述房产一直由云台管理处全权行使管理职能,并于1992年与原京几街办签约合作翻建成现伯先路1号房产。另因双方对按照镇江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的施工图及目前已建成综合楼的实际面积无法确认一致,故由云台管理处申请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进行实地测绘。云台管理处申请后,原审法院依法委托了江苏正成测绘技术有限公司对伯先路1号的房屋,按照镇江市城建档案馆备案的施工图及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实地测绘,经测绘确认该房屋1-3层及4层局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既有结构对应部位),共计建筑面积1030.4平方米,套内面积889.07平方米。双方对该测绘结论没有异议。为此云台管理处支付测绘费用21000元。金山街道提出该份协议显失公平,理由是伯先路1号在翻建前已经被鉴定为危房,京几街办为改善办公条件与云台管理处签订了翻建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京几街办需全部出资、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等、并需负责四周邻居的拆迁、安置、腾仓,房屋建成后还要交纳每平方米5元的维修补贴费,而云台管理处仅提供了上述危房,且面积也没有协议上所注明的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按照约定,房屋建成后需要返还576.27平方米的房屋给云台管理处,目前鉴定结论是该房屋的使用面积为889.07平方米,即云台管理处要占到该房屋65%,并且按照云台管理处诉状中所称,从底到高、从南到北,按照自然间发还,则一楼、二楼及三楼的部分全部归云台管理处所有,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原审法院认为,1992年7月13日,云台管理处与京几街办签订了翻建协议,现双方均不能提供该协议原件,金山街道对该份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申请从镇江市城建档案馆留存的争议房屋的报建备案档案中调取了该份协议,该份协议是当初金山街道向住建部门报建上述房屋时提供的,其真实性应予确认。金山街道对云台管理处是否对翻建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权利提出异议。经查,云台管理处是事业单位法人,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及管理工作,现住建部门也已出具证据证明云台管理处对上述房屋享有管理权利,故对于金山街道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另金山街道提出反诉,认为该份协议显失公平,并列举了上述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在90年代初,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双方合作翻建房屋,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另金山街道提出原拆除的云台管理处的房屋的产权面积有疑义,但从金山街道自己提交的报建材料中反映,被拆除的云台管理处的房屋为镇江市伯先路1号(主体结构为砖木一层,面积383.65平方米)及附属建筑、伯先路1号副门、京几路2号一组房产,现金山街道没有证据证明原拆除的面积不足576.27平方米。故金山街道提出该份协议显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且从双方订协议至今早已超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故对于金山街道反诉要求撤销该份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金山街道提出云台管理处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协议时间是1992年,房屋建成的时间是1993年至1994年,至云台管理处2014年7月起诉,已达20年之久,然云台管理处所要确认的是对上述房屋中的576.27平方米的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权,且该房屋一直持续被金山街道所占有、使用,云台管理处于2010年12月起每年发函给金山街道主张权利,故云台管理处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金山街道提出的上述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的辩称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即使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和相关权利的确认,故本案应属法院收案范围。根据双方翻建协议的约定,位于镇江市伯先路1号房屋中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占该房屋建筑面积1030.4平方米的64.817%)的房屋仍应属于直管公房,应由云台管理处依据其职权行使管理、使用、收益权。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云台管理处对镇江市伯先路1号房屋中使用面积为576.27平方米的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权;
二、驳回金山街道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金山街道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云台管理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拆的房屋享有产权,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协议是复印件,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该协议是真实的,相关条款显示公平,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根据镇江市城建档案馆材料可以看出涉案协议约定的576.27平方米中有三户民房(面积无从知晓)没有拆除;
二、被拆房屋是危房,新建房屋均是由金山街道出资建成,滕仓、四邻纠纷亦都是由金山街道处理,却要返还大半给云台管理处,金山街道还要支付维修补贴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另外,云台管理处的起诉已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金山街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云台管理处在二审中辩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金山街道提交了1996年和2006年的航拍图,拟证明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京几路2号的房屋在新建房屋时没有拆除。云台管理处质证认为,航拍图上确实存在京几路2号,但是涉案协议约定的京几路2号只是该号部分房屋,协议约定的京几路2号的房屋在新建房屋时已经拆除,航拍图中显示的京几路2号房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云台管理处提供的1992年7月13日其与京几街办(金山街道)签订的建房协议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该协议作为新建房屋的报建备案档案在镇江市城建档案馆留存,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云台管理处要求确认权利的房屋系拆除旧房新建而成,云台管理处对旧房享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其对新建房屋享有的权利亦属于物权权能,因此,云台管理处的诉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云台管理处有权主张新建房屋的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该协议从订立至今已长达二十几年,金山街道在这二十余年中均未对该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其亦一直使用新建房屋至今。现金山街道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所以,金山街道和云台管理处均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该协议的履行情况,金山街道主张“有三户未拆除”,并提供了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润政(1992)161号文件和该政府办公室办文单。该二份证据能够证明京几街办(金山街道)曾向政府请示要求调整新建房屋的规划(三户民房不再拆迁),政府亦批示“技术科在可能情况下予以局部调整”。但是,金山街道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整之后的规划情况和具体的实施情况。再者,建房协议约定“拆一还一”,拆除房屋的面积直接关系返还的房屋面积,若对建房协议约定的拆除面积进行了调整,京几街办(金山街道)应当及时与云台管理处协商变更协议内容,若协商不成,亦可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协议内容。但是直至诉讼之前,金山街道从未对建房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1元,由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