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78号
原告: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在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港市沈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港市沈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来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