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89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倪福增,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倪福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志群
刘轩与倪福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89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倪福增,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倪福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