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琼
张某某与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