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晓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泽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红旗,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凤天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梅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冷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廖晓健因与被上诉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朱华忠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丽、李志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晓健的委托代理人邓泽玉、被上诉人恩施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选彬、冷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超过法定审限后未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廖晓健。
审判长 朱华忠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奕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