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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31号

汪广义、宋永军与汪广义、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广义,宋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3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广义。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永军。再审申请人汪广义因与被申请人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广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的事实,判令申请人偿还借款错误。申请人在二审中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二审法院调取部分证据,但未公开开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二审中汪广义主张其根据宋永军出具的《承诺书》,只欠付宋永军1万元,其提供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该事实。二审法院根据汪广义的申请,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因该调查的证据尚不能直接证明宋永军拒收汪勤权的欠条事实,与本案事实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二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对调查证据进行质证虽然存在瑕疵,但是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汪广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汪广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洪

代理

审判员 陈 丽

代理

审判员 秦岸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