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尹吉彬,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丰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