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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财保6-1号

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与刘春雷、钱开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刘春雷,钱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1财保6-1号申请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住所地伊犁州六十二团老霍城大街。法定代表人傅启军,团长。委托代理人高新华,第四师六十二团六连连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新疆伊犁垦区老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春雷,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六连土地承包户,住。被申请人钱开英,女,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六连职工,住。

申请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与被申请人刘春雷、钱开英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春雷、钱开英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钱开英所有的新F×××××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用其下属单位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新F×××××长城牌汽车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用其财产提供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用其下属单位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新F×××××长城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