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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242-3号

韩俊秀与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俊秀,周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242-3号

申请执行人:韩俊秀,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执行人:周小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红一直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小红在青阳县某单位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向青阳县会计核算中心发出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扣留周小红工资1500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因周小红工资上调,本院从2015年11月起将其每月扣划的工资额调整为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周小红2015年9月份至12月份的工资款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