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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803-3号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涂定华、罗玉洪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涂定华,罗玉洪,南昌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鹰潭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新奥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树英,雷仕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03-3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芳。被告涂定华。被告罗玉洪。被告南昌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被告鹰潭捷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工业园区。被告江西新奥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599号。被告刘树英。被告雷仕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定华、罗玉洪、南昌水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鹰潭捷成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新奥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树英、雷仕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减半收取3612.5元,财产保全费2495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超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