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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578号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延昭、王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延昭,王利,王传新,王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昭。被执行人王利。被执行人王传新。被执行人王海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延昭、王利、王传新、王海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督字第27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孙 尧

审判员  田守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河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