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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104号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04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委托代理人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5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忠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 刚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