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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刑更1293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刑更1293号罪犯张保良,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了(2013)微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保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提出,罪犯张保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保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保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8日至2024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建立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衍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