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中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羊里村。
负责人:李胜云,主任。
被执行人:杨东平。
被执行人:刘祝国。
被执行人:李军。
被执行人:贾友彬。
被执行人:聂玲。
被执行人:杨玉贞。
被执行人:张振泽。
被执行人:陈长明。
被执行人:杨洪军。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杨洪军、刘祝国、李军、贾友彬、聂玲、杨玉贞、张振泽、陈长明、杨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莱中信证经字第26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莱中信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垫付的公证费,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一宗。其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杨东平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北留村辛留路西恒温库一处以及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设备),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莱中执字第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杨洪军房产一宗(房屋产权证号为:莱房权证集字第××、03××35、03xx25号)以及被执行人杨东平、刘祝国、聂玲、贾友彬、李军名下汽车共七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在本院可以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4)莱中信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2013)莱中信证经字第26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王京波
审判员 胡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