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3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谦士英、唐公英、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谦士英、唐公英、日照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谦士英(身份证号372830196104064952)唐公英(身份证号37283019610828492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